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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召开首次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6/12/10 9: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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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的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工作任务,进一步了解并强化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于2016年3月18日在北京组织召开《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研讨会》。国标委殷明汉总工程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巫小波副院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服务中心徐强副主任、国标委工业标准一部肖寒副主任、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王益谊所长出席本次研讨会;会议由国标委工业一部袁晓鹏处长主持。39家团体标准试点社团的秘书长参会,还有其他协学会派员到会学习,参会人数共计80多人。作为试点单位之一的中铸协标准工作委员会薛纪二秘书长及标准工作人员参加了研讨会。
会议首先由殷明汉副主任致辞,殷主任总结了国标委2015年来的两项主要工作:一是开展顶层设计工作,制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二是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培育发展机制;2015年39家试点单位建立137项标准化工作制度,发布123项团体标准。39家试点单位是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先头部队,希望做好顶层设计,保证标准质量,实现市场需求的标准有效供给。他向39家试点单位提出了下一步试点工作4点要求:第一,加强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需求的标准研制,供给侧的决定性改革为标准的供给。增强团体标准的有效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总结,适时给予修订,实现团体标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二,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团体标准工作制度和机制,保障规范、有效运行。各社团组织要在社团章程中体现团体标准化工作。第三,积极参加团体标准信息公开和监督。国标委将在2017年完成第三方评估制度建立,做到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公开团体信息和相应团体标准信息是国标委今年的工作重点。希望各社团做好自身制度的完善,开展自律,积极参加良好行为评价;第四,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提炼团体标准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国标委汇报,做出调整。殷主任同时表示,国标委将建立团体标准工作群,(微信或QQ),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沟通了解,及时解决群中反映的问题。争取多创造、复制好的团体标准工作模式。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巫小波副院长除汇报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外,同时真诚欢迎各试点单位积极参与到《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 标准化能力》的编制、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的研究以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申报工作中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服务中心徐强副主任汇报了学会2015年科协团体标准试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其下属14个社团纳入试点,共建立42个标准工作组、22个专家组、100余项标准,发布30项标准。团体标准工作内容已写入科协章程。今年将努力促进下属32家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国标委工业标准一部肖寒副主任针对《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他首先简单介绍了《指导意见》的制定过程,其次,详细阐述了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放、管、服”:
1.“放”。首先放开了标准制定权。即,综合《改革方案》以及国际国外、国内现行标准体制构成情况,确定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为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制定标准能够负责、出了问题能被问责”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放开标准制定权的同时,《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充分竞争。在合法、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鼓励团体标准按照市场机制公平竞争,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激发社会团体内生动力,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水平,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促进创新技术转化应用。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
2.“管”。即规范和监管。首先要求统一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其次是严格团体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在标准制定原则上,社会团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在标准制定程序上,社会团体应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制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对于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声明。要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团体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展评估;鼓励社会公众,特别是团体标准使用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政府对团体标准内容的合法性进行随机抽查。督促相关社会团体限期改正或废止,拒不执行的,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予以披露,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对团体标准化活动中乱摊派、乱收费、侵犯知识产权、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服”。肖主任从四个方面解读了政府提供的服务。首先是标准信息服务,信息平台分为全国和省级团体标准两级,二者相互衔接,为社会团体及全社会提供标准信息查询服务;团体标准基本信息按照属地就近原则进行信息公开;团体标准信息公开分两步,首先公开社会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可在平台上公布该团体的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第二个方面的服务是“良好行为评价”。良好行为评价作为国际通行做法,既可以向社会公开通过良好行为评价的社会团体名单,树立标杆,激励社会团体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同时也为政府提供参考。第三个方面的服务是“团体标准转化”。建立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机制,明确转化条件和程序要求。另外,政府要推进畅通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基于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参与国际标准起草。第四个方面的服务是营造团体标准实施的环境,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包括: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引用团体标准,鼓励使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参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各级各类科技奖项的评比。
其后,肖主任简要讲解了团体标准与企标、联盟标准的关系,与国标、行标的关系,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关系、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王益谊所长就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报批稿)进行了解读。首先介绍了本标准的范围(适用于指导各类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以及一般原则(即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对于团体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她强调,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的组织机构宜具有标准化决策、标准编制、标准技术工作管理协调之功能,同时其组织机构宜在团体的相关制度中明确界定。同时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应制定与标准化活动有关的会议组织制度和文件管理制度等工作机制,妥善处理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她对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编制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从编写准备、编写规则,结构参照体例三方面对团体标准的编写进行了解析。对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的团体除利用培训、论坛、媒体等技术交流与传播途径宣传和推广团体标准外,宜建立基于其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制度,制定有关合格评定方案、符合性标志等合格评定制度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文件,且制定过程宜吸收合格评定机构的参与。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朱翔华博士介绍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建设情况、设置内容、评价功能和使用要求。重点讲解了:注册方式。首先注册社团信息,然后是社团要提出对上传标准的自我承诺。要注意团体标准识别标志的唯一性。并对平台操作进行了演示。
下午,39家试点单位就本社团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简要汇报。中铸协标准工作委员会薛纪二秘书长从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方案、2015年试点工作汇报、2016年试点工作计划三方面作了汇报。与会人员就汇报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与交流。国标委和标准院领导对所提出的问题,诸如政府采信、市场认同、团体标准互通互认等作了逐一解答。各试点单位纷纷表示,本次会议的专家解读以及互动交流,对下一阶段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的开展既有关键的方向性指导,又有取长补短之作用,将遵循会议精神去推进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中铸协标准工作委将根据本次会议精神,深化、细化标准化工作制度,建立评价制度和机制。对目前开展的工作进行查缺补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做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注册与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完成团体标准试点工作任务。